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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舒城县的王某酒后驾驶,撞上路边的水泥警示桩,致摩托车损坏,自身受伤,后被送医。抽取血样后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达到醉驾标准。近日,王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7月14日下午16时30分许,王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舒城县境内沿六舒三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柏林乡路段时,撞上路边水泥警示桩,致摩托车损坏、王某受伤。事发后,王某被送往舒城县人民医院治疗并对其抽取血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7.9mg/100ml。
舒城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全案,遂作出以上判决。(方献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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