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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21日金安区妇幼保健院迎来一个小生命,本该是家人喜上眉梢的时刻,可是病房里却一片沉寂。男婴的母亲张某流着泪选择了放弃抢救,孩子渐渐没了声息。 事情还要从张某怀孕检查说起。张某于2012年10月怀孕后,多次在霍邱县长集镇卫生院作产前检查,均被告知胎儿是正常的。2013年7月12日,张某去六安市妇幼保健所准备生产时被告知胎儿严重畸形,建议终止妊娠。张某听到后几度昏厥。悲痛之中两人选择了引产。
 2013年11月11日,张某、何某一纸诉状把霍邱县长集镇卫生院告上法庭。审理过程中张某与卫生院进行了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结论为医方医疗行为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霍邱县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怀孕后到霍邱县长集镇卫生院进行多次产前检查,院方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胎儿畸形未能作出明显诊断,且未书面告知其应进一步检查,影响了张某对畸形胎儿的及时处理,给张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原告诉请部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霍邱县长集镇卫生院赔偿张某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8015元;驳回张某、何某其他诉讼请求。 (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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