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帖最后由 wmy 于 2014-12-18 11:19 编辑
2013年8月,被告人孙丽与被害人小卫在网上聊天认识,此后二人在交往中多次发生性关系。2013年9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高羔、孙丽邀集被告人高成、高品,在新桥机场高速路口附近将小卫驾驶的汽车逼停,由高羔驾驶小卫的汽车,高成、高品将小卫夹坐在车后排座,与孙丽一起将小卫强行挟持到寿县炎刘镇某街道“二环土菜馆”的二号包厢内。被告人高羔冒充孙丽丈夫,以小卫曾与其“妻”孙丽发生性关系为由,与孙丽、高成、高品互相配合,以言语相威胁向小卫索要15万元补偿款。
小卫被迫交出现金7000元,又被高羔、高成、高品挟持前往银行从银行卡中取出2000元。小卫交出上述9000元现金后,又被迫写下一张141000元的借条交予高羔等人,直至当晚21时许才被允许离开。被挟持过程中,小卫左上肢受轻微伤。2013年9月27日,被告人高羔、孙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阶段,如实供述了伙同被告人高成、高品敲诈勒索被害人小卫的基本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孙丽退缴涉案赃款9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羔、孙丽伙同被告人高成、高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言语威胁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钱财15万元,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共同犯罪。四被告人敲诈勒索的15万元中有141000元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高羔、孙丽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在审查起诉和庭审阶段如实供述了伙同被告人高成、高品敲诈勒索被害人小卫的基本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高成、高品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高羔、孙丽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5000元;被告人高成、高品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汪慧)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