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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铁路站车的旅客财物被盗案件,除犯罪分子被当场人赃俱获外,大都给被害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在犯罪分子受到刑罚制裁的情形下,被害人仍然较为看重法院能否为其挽回经济损失。
近日,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刑庭在审理一起盗窃案时追赃2900元,积极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7月26日晚,在上海市静安区某外资酒店务工的我省寿县安丰镇万春菊一家三口乘坐上海开往阜阳的K8378次旅客列车返回老家。次日凌晨3时许,当列车即将到达铁路滁州北站时,长期流窜铁路盗窃的长丰县无业人员李军、邱传风趁万春菊一家三口困顿劳乏,靠在座位上熟睡之机,从万春菊放在行李架上的女式背包内盗得人民币2900元。列车停靠滁州北站,两人携赃下车逃逸。8月底,铁路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很快将两人抓获归案,但赃款已被挥霍一空。
11月3日,案件诉至法院后,承办法官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即做两人的释法明理工作,让被告人知道主动退赃是一种悔罪表现,法院在量刑时会对这一酌定从轻情节予以充分体现,但两人不予理会,声称自己根本无力退赔。承办法官不厌其烦,又与其家人取得联系,告知相关的刑事政策。最后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在家人的配合下,将盗窃的赃款全部退赔。一审判决生效后,考虑到万春菊一家仍在上海务工。12月3日,承办法官利用到上海办案之机,将追缴的赃款发还给万春菊。万春菊面对法官送来失而复得的钱款,连声感谢,一再表示没想到被盗的钱款还能追回。(记者 王玮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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