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位十八九岁的花季少年,偶识一专门提供女子卖淫牟利的鸨头,觉得这个行当来钱快,便学做“老鸨”寻找目标,采取威逼利诱、强迫不满14岁的少女卖淫,一起走上不归路,而为其提供场所、介绍嫖客者也被一同公诉。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六名被告人袁某、陶某等犯强迫卖淫罪、分别获刑十一年至七年不等;另为六名被告人提供“便利”的李某(女)与刘某某分别被判容留、介绍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并罚金。
六名被告人袁某、陶某、许某某、张某某、柏某某、周某某系同学或同乡关系。2013年7、8月份,陶某、柏某某、许某某、周某某在外认识了专门提供女子卖淫牟利的杭某后,得知这个行业来钱快,也欲进行该项活动。之后,袁某从外地回到舒城,与陶某等人商议在城区实施提供女子卖淫牟利,其他人均表示同意。后袁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不满14岁的少女肖某,9月份,袁某通过QQ联系,即与陶某、柏某某、许某某、周某某一道约见她,并向肖某提出带其去卖淫挣大钱,肖某未同意。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赶来在也得知了其他人的商议内容。
由于遭到了肖某的拒绝,几被告人遂将肖某哄骗至某宾馆,进行引诱、劝说,又遭其拒绝,为了“现身说法”,并于9月23日当晚-24日在宾馆内,被告人袁某、许某某、周某某、柏某某、张某某分别强行与肖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袁某、许某某为了控制肖某,欲对其拍摄裸照,因手机及电脑像素不高未果。期间,陶某、柏某某、许某某外出,并租用轿车,后由张某某等人驾驶该车用于接送肖某卖淫。
9月24日晚至27日上午,肖某在袁某、陶某等人的威胁下,由被告人李某(女)介绍嫖客及提供卖淫场所,嫖资由六被告人与被告人李某按比例分配,被告人李某在其经营的宾馆内共多次容留、介绍肖某在其宾馆房内与他人进行性交易;后又由被告人刘某某介绍嫖客,肖某又被迫在某酒店各卖淫1次。后肖某与被告人外出时被其一直寻找她的父亲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三日内,六被告人共获取嫖资款人民币1000余元(其中部分款被各被告人挥霍)。(方芳、耿传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