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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寿县一种粮大户转移粮补款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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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1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寿县种粮大户董某某因债务纠纷,在法院执行中转移国家粮补款,构成拒判罪,近日,此案移送当地法院。

  2011年,寿县某公司与董某某订立协议,董某某向该公司出具欠条一张,注明欠转让费80万元,并承担1%月息,使用期限一年。

  借款到期后,董某某迟迟不还,该公司诉至法院。

  寿县法院判决董某某偿还转让费80万元,并按1%的月利率支付,但董某某始终无动于衷。

  在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董某某为抗拒执行,向镇财政所申请将法院冻结的粮补账号作废,后来又重新办理了新的银行粮补账号,从而将粮补款391600元领走。(市场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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