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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舒城两毛贼飞车抢夺金项链被民警抓获,判刑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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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0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两毛贼买了辆摩托车,学别人飞车抢夺别人的金项链。结果运气太差,刚好碰到执行巡逻任务的民警从此处经过,项链抢到手还没骑多远,就被民警驱车拦截并当场抓获。近日,舒城县法院审理了这一起抢夺案,倒霉的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4年8月中旬,被告人蒋某与赵某(另案处理)共谋抢夺他人财物,二人遂在合肥市共同出资购买作案工具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8月17日下午,两人骑乘黑色踏板摩托车由合肥市至舒城县城关镇境内寻找目标抢夺。二人商定:由赵某驾驶摩托车,蒋某动手抢夺。当日17时许,二人沿S317线城关镇五里村至干汊河镇交界路段时,发现被害人姜某骑电动车颈部佩戴黄金项链,便尾随其后几十米远,后赵某驾驶摩托车靠近被害人所骑的电动车,蒋某强行夺取被害人姜某佩戴的黄金项链,将黄金项链拽断。被害人即刻呼喊,二人骑车逃窜。此时,执行巡逻任务的舒城县公安局民警从此处经过,驱车拦截,将被告人蒋某当场抓获,现场查扣蒋某手中夺取的一截项链。赵某见状驾驶摩托车调头逃脱。被告人蒋某夺取的一截项链4.71克,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545元,留在被害人处一截24.41克项链价格为人民币8006元。案发后,被抢夺的4.71克黄金项链已追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伙同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蒋某曾因犯抢劫、盗窃罪被科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与赵某在实施犯罪时,共同策划、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作用相当,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实现,均起主要作用,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给予从宽处罚。被告人尚未夺取的黄金项链属犯罪未遂,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手段、量刑情节以及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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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0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够倒霉的毛贼啊,这下得不偿失啦{: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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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0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13:}估计这两个人是电视看多了,上演现实版的技术还不到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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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0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那句古老的话:不作死就不会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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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0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第一次作案就被抓啊,乖乖,笑死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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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0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10:}真是不学好,看看,这下进去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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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0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飞车大盗啊,吓死人的节奏啊,所以说,财物还是不要外漏的好啊{:soso_e113:},以免被小偷惦记{: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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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0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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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0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出师不利啊,多行不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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