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差11岁的夫妻走到了一起,婚后三年性格无法磨合,妻子选择一走了之,舒城男子史某守着空壳子婚姻6年后,诉至法院求离婚。近日,这起离婚纠纷一案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判决准予原告史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原告石先生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某于2006年上半年相识,不久就登记结婚。由于是经人介绍,没有充分了解,原、被告婚后的生活并不如意,因风俗习惯、性格等差异无法磨合,双方感情一直不合,2009年,被告就不辞而别,原告多次寻找也无音信。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元月在外地打工时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份在舒城县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生活习惯不同致感情不和,未生育子女。2009年2月被告不辞而别,离家出走,原告多次寻找没有音信,被告至今未归。
法院认为,原、被告相识不久即登记结婚,双方相互了解不够,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又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史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方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