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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说:酒驾者应惧怕公安民警,见着民警如同耗子见着猫似的,躲着远远的。舒城一男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居然于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大胆”进入派出所,并与一民警“耍横”,岂不是自投罗网?
2014年5月26日下午,舒城县姚某于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来到舒城县某派出所,后与该所一民警发生冲突,但被在场人员劝止了,姚某随即驾驶其二轮摩托车回到家中。该派出所民警随即赶到姚某家中,将姚某带至公安局调查处理,同时抽取了姚某的血样,经某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姚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98.6ml/100ml。
次日,姚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被舒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后来,姚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 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故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姚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又系初犯,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文中为化名)(朱秀玲 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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