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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舒城:因性格不合,夫妻分居6年,公婆作证助媳诉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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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女子为工作一直坚守外地,造成夫妻二人分居长达6年,由于感情不睦,打起了离婚官司。开庭时,原告吴女士竟然请到了公公和婆婆作为证人,给自己的离婚证据上添上了“漂亮”的一笔。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离婚案件,支持了原告吴女士的离婚诉请。


  原告吴女士与被告包先生系80后,两人是中学同学,于2003年建立了恋爱关系,第二年登记结婚,不久生下一子。婚后夫妻二人来到浙江某市工作和生活。在共同生活中,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而被告喜欢打牌,经常夜不归宿,对家庭也很少过问等行 为也让夫妻二人感情继续恶化。2008年,被告选择了返回舒城工作,原告不舍工作,继续坚守浙江,双方就此分居长达6年。2014年年底,原告吴女士决定结束这段无感情婚姻,并请来了公公、婆婆来法庭作证。


  法庭上,被告包先生的父母向法官证实了媳妇吴女士已6年不在家,双方已无感情的事实,支持媳妇离婚。


  原告吴女士表示因工作原因与被告分居过久,被告对家庭的漠不关心,也使双方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同意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自己给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房子等也归被告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上半年登记结婚,不久婚生一子。婚后双方一直在浙江工作生活,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务琐事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2008年,原告继续留在浙江生活,被告回到舒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原告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为舒城县某小区房产一套。原告庭审中已表示放弃分割,产权归被告所有。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近几年又长期分居生活,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准许。依据法律规定,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一套归被告所有。(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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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40:}6年才办离婚,要是我,早就办离婚啦{:soso_e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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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了个去了,竟然能拖这么多年,也真是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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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孩子是最直接的受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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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hi这儿子做的太过分了,连亲妈都帮媳妇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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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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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婚姻真是没意思,动不动就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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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6年都分居,名副其实的婚姻,不要也罢{:soso_e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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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有个家庭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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