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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裕安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小柱(化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4年10月17日,霍邱小伙小柱酒后驾车沿六安市区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门菜市场路段时,撞上了停在行车道上的两辆电动三轮车、一辆无牌三轮燃油机车以及一辆摩托车,致三人受伤,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事故认定,小柱因驾车逃离现场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小柱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其亲属也积极配合,与受害方达成了数十万元的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裕安区法院向霍邱县司法局发出了《审前调查评估函》,姚李司法分局接受指派后,积极走访调查,对被告人在社区的平时表现和社区监管环境、条件进行评估,并及时提出了适应非监禁刑的建议。裕安区法院综合案件事实情况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遂作出了上述从轻处罚并使用缓刑的判决。(王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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