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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上诉人):鲁文贤
住所地:住六安市金安区皖西东路127号。联系电话:1396628。
请求事项:
申请人鲁文贤因被上诉人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所作的六拆裁字【2014】1号裁决书违法并将之撤销而上诉一案,依法申请中止诉讼。
事实与理由:
本案的法律事实必须以尚未审结的另案(即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原告鲁文贤诉被告六安市公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所作的六公房估字【2014】第0950号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违法无效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应依法中止诉讼。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已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对原告鲁文贤诉被告六安市公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一案的审查程序已完成并已立案。申请人鲁文贤请求法院确认六安市公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所作的六公房估字【2014】第0950号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违法无效。现该案正在审理之中。贵院受理的申请人【上诉人】诉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所作的六拆裁字【2014】1号裁决书违法并将之撤销而上诉一案,必须以金安区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六公房估字【2014】第0950号评估报告书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关联性】为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的规定,中止诉讼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之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恳请贵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中止本案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诉讼。
此致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鲁文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附:
1、金安区法院案件受理费票据复印件一份
2、民事起诉状复印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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