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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私自改装的变型拖拉机上路运货,结果撞死一名路人,该名司机也锒铛获刑。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2014年9月24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皖19B3703号变型拖拉机,在裕安区境内沿X014线由西向东行驶至37KM+600M处时,其车厢尾部挡板右端端面与迎面而来的摩托车驾驶人匡某头部左侧及肩部发生接触碰撞,致匡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匡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被害方民事损失75万元,取得被害方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鉴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代红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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