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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一男子多次邀请朋友等人在当地某饭店聚餐,一年内欠下餐饮费用共计13000余元。后该饭店老板经多次催要未果,遂引发诉讼。日前,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刘某于2013年在舒城县某建筑工地工作。此期间,他数次邀请其朋友等人在当地某饭店聚餐,一年内共欠下餐饮费用13000余元,到了年底刘某只出具了一份欠条。2014年,经多次向刘某催要餐饮费用遭拒,遂该饭店老板无奈诉至舒城县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该笔餐饮费用。
舒城县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到原告舒城县某饭店就餐消费数次,双方即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履行其支付餐饮费用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支付其餐饮费用时,被告刘某亲笔出具了一份欠条,并且被告刘某就其餐饮收据当庭认可了,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故对原告某饭店要求被告刘某立即支付其餐饮费用的诉请,应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的“非其本人在原告某饭店处就餐消费,不应承担责任”,但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加以证明,故该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舒城县某饭店餐饮费13000余元。(文中为化名)(朱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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