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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盗窃案件本属于最普通的刑事犯罪,但是该案的被告人犯罪动机却是那么的可悲,被告人李某刚满20周岁,本应该在校园里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却因沉迷网络辍学,整日厮混于网吧和街头。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案件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3000元。
2014年3月22日中午,被告人因缺钱上网,便伙同姚某某(2000年10月1日出生)、郭某某(2001年12月14日出生)、陈某(2000年6月16日出生)到霍邱县三流乡三流街道刘某家,郭某某把风,李某、姚某某、陈某三人翻墙进入刘某家院内,未发现值钱的物品后,沿楼梯翻墙到隔壁刘某哥刘大某家,未搜到东西,从刘大某家厨房拿一把木柄菜刀又返回刘某家,用菜刀将厨房旁边的小屋门撬开,从该房间内桌子抽屉里盗走金戒指一枚、港币400元、纪念币一枚等物品。后郭某某到网吧上网,李某、姚某某、陈某三人打的到霍邱县城关镇上海老凤祥银楼新街口店,李某进店内将戒指以2500元出售,出来后分给姚某某、陈某各800元。2014年11月27日,李某赔偿李士文经济损失5500元,取得对方谅解。
被告人李某伙同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判处。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陈孝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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