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14年1月2日王某某在安徽省霍邱县某某驾校报名学习驾驶证B证,并交纳培训费及其他费用共计4600元。2014年2月12日王某某由六安市某某医院体检组在霍邱某某驾校对其进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进行了入学资格体检,其体检结论是合格,并出具了《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合格的证明》。此后,王某某通过了科目一和科目二的考试。2014年8月16日由于听力的原因,王某某科目三未能通过,经六安市某某医院对王某某进行体检复查,结论是其患有先天性听力障碍,听力测试不合格,六安交警支队考试中心因此取消王某某的考试资格。
王某某认为由于六安市某某医院在驾校对其身体资格条件进行体检工作中,没有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导致了其在不具备驾驶考试条件的情况下成为一名身体条件“合格”的学员参加了学习培训考试,给其造成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而六安市某某医院认为其对王某某的体检活动不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王某某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王某某明知其患有先天性听力障碍,仍报名参加驾驶培训,并在体检过程中对医务人员故意隐瞒上述事实,应由其自己承担损失。
后经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方做工作主持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六安市某某医院赔偿王某某培训费等费用合计6000元;王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放弃向霍邱县某某驾校要求退还培训费等相关费用的权利,此案得到圆满解决。(张保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