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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一女子为自己的妹妹代为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却装进自己的腰包,5月11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被告陈某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珊房屋拆迁补偿款46000元。
原告陈某珊与被告陈某花系同胞姊妹关系。2014年,国家因建设需要征收原、被告所有的房屋和土地,由于原告陈某珊在外务工,其向被告陈某花出具委托书,委托被告陈某花处理相关事宜。后陈某花与舒城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签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陈某珊选择货币安置,其费用为货币安置费42000元、室内基本装修费9000元、过渡安置费1200元、搬家补助费200元,合计52400元,陈某花于2014年11月2日在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领取该款项。陈某花领取该款后,仅向陈某珊支付6400元,尚欠46000元。
舒城县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陈某花受原告陈某珊委托,代原告处理房屋、土地拆迁补偿事宜,并领取属于原告陈某珊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在其领取款项后,仅向原告支付部分款项,余款46000元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照法律规定,被告陈某花应将该款返还给原告陈某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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