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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日晚上12点半,金某(男)、王某(男)二人从霍邱县城关镇某酒吧出来时,与同样刚刚出来的郑某某、李某某和冯某某(女)发生了矛盾。郑某某一方声称金、王二人对郑某某进行了辱骂被他们听到,遂抓住金某衣领进行质问。随后,冯某某、郑某某对金某进行了殴打,王某见状跑步离开现场。郑某某、冯某某二人继续追打金某,并将金某打倒在地。
此时林某某(女)打电话经过现场,冯某某误以为林某某与金某某是一伙的,林某某打电话是在叫人,遂上前抓住林某某的头发,用巴掌打林某某的脸部,将林某某按到在地后一顿暴打。
该案经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冯某某于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蔡双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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