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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戚某某(男,1947年出生)先后在其家中容留汪某某与徐某某、姚某某、孙某某、余某某进行性交易。2014年4月9日戚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寿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多次为他人提供场所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戚某某所犯罪行属刑法规定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应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其悔罪表现较为明显,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根据以上事实和情节,2014年12月,寿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戚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5000元。(屠桂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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