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法治中国 于 2015-6-4 21:36 编辑
裕安公安分局: 2015年6月1日上午,有关人员将本人门前塔吊在原位置向西移2米左右,塔吊底部是五六块水泥模块拼凑而成,不是挖坑浇几车混凝土倒出来的整体塔吊底部。 现在的塔吊距离本人的房屋六七米,离本人门前路四五米,本人的房屋仍然在塔吊旋转的半径范围内,本人家人的人身安全、房屋安全及其它财产安全仍然时刻面临着不安全威胁,塔吊的存在,严重影响着本人全家人的正常生活。 本人门前的楼是13号楼,18层并外加附加层,塔吊高度在60米左右,塔吊的高度远远大于塔吊离本人房屋六七米距离的9倍,塔吊自身的重量远远大于塔吊底部几块水泥模块的重量。塔吊的倒塌概率极高。因此,塔吊挪一挪,不能解决塔吊影响本人所有安全的问题。只有拆除本人门前的塔吊,才能消除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之规定,本人再次请求六安市裕安公安分局对本人的家人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予以保护并叫停违法设置的塔吊并将之拆除。 特此致函 六安市裕安公安分局 致函人:鲁文贤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