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法治中国 于 2015-6-6 00:30 编辑
六安市建工局: 2015年6月1日上午,有关人员将本人门前塔吊在原位置向西移2米左右,塔吊底部是五六块水泥模块拼凑而成,不是挖坑浇几车混凝土倒出来的整体塔吊底部。 现在的塔吊【塔吊基身】距离本人的房屋六七米,离本人门前路四五米,本人的房屋仍然在塔吊旋转的半径范围内,本人家人的人身安全、房屋安全及其它财产安全仍然时刻面临着不安全威胁,塔吊的存在,严重影响着本人全家人的正常生活。 本人门前的楼是13号楼,18层并外加附加层,塔吊高度在60米左右,塔吊的高度远远大于塔吊【基身】离本人房屋六七米距离的9倍左右,塔吊自身的重量远远大于塔吊底部几块水泥模块的重量。塔吊的倒塌概率极高。因此,塔吊挪一挪,不能解决塔吊影响本人所有安全的问题。只有拆除本人门前的塔吊,才能消除安全隐患。 请问六安市建工局,国家的法律哪一条有规定,允许塔吊的旋转半径内在别人的房屋上、人头上自由旋转?规划设置塔吊要不要依法?许可设置塔吊前,要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受害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六安市建工局,塔吊一旦倒塌,你有什么能力来承担?! 希望六安市建工局,对本人的家人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予以保护并叫停违法设置的塔吊并将之拆除。 特此致函 六安市建工局 致函人:鲁文贤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