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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 次 告 知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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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6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再 次 告 知 函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贵委工作人员李伟于2015年6月24日下午5点多钟向本人送达【书面鉴定申请的通知】,贵委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1】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之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理由如下:
一、【237号延期批复】已在裕安区法院诉讼,贵委也早已拿到法院传票。【237号延期批复】是拆许字【2010】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延期行为,对【237号延期批复】诉讼,就是对拆许字【2010】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
二、在2014年8月18日原告诉拆许字【2010】第29号拆迁许可证时,原告获知被告于2010年9月26日向第三人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地字第34150020100006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此证早已过期无效。其相对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已过期无效,其相对应的【237号延期批复】失去合法性基础。【237号延期批复】违法,其相对应的拆许字【2010】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失去合法性基础。拆迁人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不是法律上的适格主体,无权作为申请人,对本人申请裁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ZF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六行终字第00016号行政判决书,旨在督促贵委对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而不是责令贵委多次违法通知、违法裁决。
四、六安市住建委在没有接受恒远公司申请前,告知人就已对【237号延期批复】提起行政诉讼,对六安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对恒远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对六安市住建委2015年5月27日所作的六建拆评通【2015】1号通知提起行政诉讼,对六安市住建委所作的选择评估机构【通知】提起行政诉讼,对六安市住建委所作的【评估机构的选择】提起行政诉讼。以上这些法律诉讼在没有诉讼终结前,任何单位或部门对告知人的位于原温州建材大市场的商业地产进行评估或其他行为,其行为都是违法的。
五、安置方案违法。六安市住建委采纳恒远公司以一套一上一下连体商业地产,置换告知人七套七上七下连体商业地产安置方案,却不采纳告知人四套四上四下连体商业地产,置换恒远公司六套六上六下连体商业地产【皋城公馆一号楼09及12以及其售楼部四上四下商业地产】,评估结算,多退少补,等值置换,市价补偿的合法合理的安置方案,六安市住建委明显有失公平公正原则。试问六安市住建委:是告知人1:1.5的比例安置方案合法合理,还是恒远公司1:7的比例安置方案合法合理?!
六、六建法函【2014】475号延期批复是违法批复。六安市住建委超越法律权限,滥用职权。并且其公章不是六安市住建委送给告知人【通知】上的公章,因此,该公文印章涉嫌犯罪,不具有合法性。
七、告知人与恒远公司是商业地产安置问题,恒远公司应当答应告知人合法合理的安置方案后,商谈不成,才能共同选择评估机构,以同样的评估目的、同样的评估时点、同样的评估方法,对各自的商业房地产进行评估。而不是六安市住建委支持恒远公司一方任意的、违法的安置方案。
八、贵委无超越法律的权力。以盈利为目的的恒远公司,是商业开发。商业开发,除了协商还是协商,而不是六安市住建委与恒远公司共穿一条连腰裤,共同掠夺告知人的财富。
九、贵委作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告知人多次向贵委有关人员投诉恒远公司断路、挖墙根、违法设置塔吊等侵害告知人权利的违法行为,贵委熟视无睹,至今不予处理。
十、告知人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通过特快专递向贵委寄去了关于对皖寿公正房估字【2015】384号房地产价格估价报告书不予认可告知书,并同时在六安论坛网上告知公示.
十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ZF部门的行为准则。告知人保留对违法行政的单位及经办人员向各级纪检部门举报、投诉和控诉的权力。
特此致函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致函人:鲁文贤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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