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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民生] 舒城:哺乳期内闹离婚 ,竟是重男轻女思想在作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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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1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社会的进步,思想的解放,男女平等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依然有因为生下女儿而导致夫妻产生矛盾的现象发现。近日,在舒城县人民法院晓天法庭审理了一场离婚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均表示不愿抚养生出的女儿。


  女方原告荷某出生于合肥市肥西县,原告诉称2013年初在合肥打工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在合肥经营咨询公司的六安市舒城县人李某某。2013年4月17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于2014年3月2日原告产下一女孩。由于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间没有平等和互相尊重。被告经常殴打原告,被告的行为已经使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且原告不承担抚养费。


  庭审过程中,被告李某某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双方均有重男轻女的思想。与原告结合前曾许诺,若原告产下女儿则给予部分经济奖励。原告产下女儿后双方感情出现问题,经常发生争执。但为了有利于小孩以后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


  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原告荷某坚持女儿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不提供抚养费,并提出分割婚后购置的江淮瑞鹰轿车。被告李某某则认为女儿尚在哺乳期,应当由原告抚养女儿至2周岁再另行决定女儿归哪方抚养,被告愿意承担期间女儿的抚养费用。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尚可,双方系自愿结婚。婚后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并未发生大的矛盾,原告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原告诉的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殴打原告,有家暴行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缺乏相应的证据证实,法院不予认定。且婚生小孩尚幼,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考虑和维护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双方有和好的可能。


  最终法院判决不准原告荷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希望可以挽回一个家庭。(张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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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1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脑袋想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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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1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男女平等啊,狗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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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1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地步,到什么年代都不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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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1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鄙视重男轻女的人了,{:soso_e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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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1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啥想不开的呢,男孩女孩那都是自己的孩子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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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1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傻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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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3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男孩女孩都是一样的,没有必要过于纠结。都是自己的骨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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