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2799193875 于 2015-8-17 08:45 编辑
小梅与小俊经人介绍于2000年底结婚并生一子。二人婚后初期夫妻关系一般,但相互能够履行夫妻职责。自2009年小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轻度智能损害后,双方缺乏必要的语言沟通,且小梅埋怨小俊对家庭未尽责任,同时由于小孩上学小梅陪读,二人不经常在一起,夫妻关系逐渐有所疏远,以致小梅将小俊告上了法庭以求离婚。
此案经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二人已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子,近几年来,由于小俊受伤后缺乏家庭建设能力,双方缺乏必要语言交流,致夫妻关系疏远,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若能够多一些关心和体贴,多一些体谅都能够为家庭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为分担些家事,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最终法院判决不准许二人离婚。(雷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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