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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4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作出一审判决,涉案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对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涉案金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许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1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某因与被害人张四有经济纠纷,遂邀约被告人李某某及魏某、“小威”(均另案处理)等人赶到本市某酒店,找到张四并将其带至汽车南站附近实施殴打。其间,许某用携带的水果刀对张腰部、臀部各刺二刀,随后由魏某将其带到医院治疗。
2015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某电话时,因双方言语不合,发生口角,遂双方约战。随后,张某某伙同孙某、张某(另案处理)携带菜刀赶至本市某宾馆,李某邀约被告人金某、许某等人开车携带三把砍刀亦赶至宾馆门前。李某某与张某某见面后发生争执,张某某拿出菜刀砍击李的胳膊,后又与孙某追撵李,李某某跑回车前与金某、许某各持砍刀追击张某、孙某,后在某酒店附近将张某追上,李某、金某持刀对其砍击,并用脚踢其身体,尔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右肾挫裂伤,已手术切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三被告人对上述指控事实不持异议并认罪,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书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金某、许某持械聚众斗殴,其中李某某、金某造成他人重伤,被告人李某、金某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许某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涉案被告人许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汤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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