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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女友与他人短信内容暧昧,薄某一怒之下砸毁情敌轿车。日前,舒城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薄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今年1月份,薄某在翻阅其女朋友周某手机聊天信息时,发现周某与尹某聊天内容中有暧昧语言。1月6日17时许,薄某电话约尹某在舒城县城关镇安天盛世名城小区南门附近见面。当日18时许,尹某驾驶皖A***号白色小型轿车至约定地点,薄某驾车随后赶到,双方见面确认身份后,薄某即持随身携带的木棍追打尹某未果,返回时,随手从路边一修理摊处捡起一把铁锤,对尹某的白色轿车进行打砸,致该车辆前挡风玻璃等处损坏,后薄某离开现场,尹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皖A***号白色小型轿车车辆损失修复价格为人民币5300元。2015年2月25日,被告人薄某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舒城法院认为:被告人薄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薄某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薄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薄某因泄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张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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