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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1日,金寨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依法受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的执行案件。执行法官通过积极劝导、教育的方法和强制划拨措施并用,将案件在春节前顺利执结。
网络配图 2014年2月初,胡某经人介绍与邻村的余某相识,余某去胡某家时收受10001元彩礼,双方订婚时胡某又给付女方88800元现金(其父母接收),2014年3月份两人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争吵打斗,同年农历六月底余某离家出走,双方分居。2015年6月5日,胡某与余某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财礼返还问题另行处理。后经本院审理判决余某及其父母在10日内返还胡某彩礼6万元,并承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余某及其父母不服本院判决上诉至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余某及其父母未主动履行。
2016年1月21日,胡某向金寨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及时的向被执行人余某、余某某(余某父亲)、吴某(余某母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要求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三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余某某在银行具有存款48000元,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强制划拨,但仍有1万多元的案款未执行到位。执行法官再次通过电话劝导、到家谈话的方式严明法律,积极做好被执行人剩余款项及时交付的工作。2016年2月5日,被执行人终于将剩余案款交至法院,该案得以及时执行结束。
婚约财产,俗称彩礼,在当今中国广大农村地区仍普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胡某与余某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婚前给付彩礼造成了胡某家庭一定的生活困难,余某及其父母应当适当返还彩礼。金寨法院根据事实,依法判决。
法院的强制执行具有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及时履行和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的作用,就本案而言,更深一层的效果是对案件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同时体现了法律与习俗之间的界限与融合。(岳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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