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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认为妻子张某单凭结婚证要求支持与丈夫冯某离婚的理由不充分。
2014年3月28日,霍山籍人张某与冯某在该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2月11日婚前生女儿张某某。婚前双方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尚好,现因冯某平时工作忙应酬多,对女儿和家庭生活照顾相对变少,夫妻双方常发生争吵,张某气下带女儿出外租房生活。庭审中,冯某承认不是保证改变不是的地方,做到工作和家庭两相顾,希望和张某共同经营好家庭照顾好子女。
法院认为:张某与冯某婚前就有了女儿,足以证实双方是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冯某因工作较忙、应酬多,双方发生了一些矛盾,属夫妻家庭间共同生活中正常的表现,且庭审中,冯某主动承认错误,希望张某给予改错的机会,夫妻和好家庭和睦的希望是可能的,故张某单凭结婚证要求与冯某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法院应当不予以支持。(胡凯 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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