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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7月11日从霍山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本地最大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案进行公开宣判,三家被告单位、六名被告人分别获刑,并处罚金共计1.6亿余元。
据了解,被告单位安徽宏发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安徽庆发集团强发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于2006年9月和2007年10月成立,均为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并由被告人姜一勇实际控制。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姜一勇授意指使被告人从某强、姜某云、王某海、王某、王某军等人,组织安排两被告单位采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非法取得出口退税单证等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39683140.73元。
此外,2002年至2012年,被告单位安徽庆发集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任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姜一勇先后给予原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周耀、原六安市副市长权俊良、原六安市城区新老淠河综合管理局局长汤长禄等人现金共计人民币50.5万元、欧元6000元、美元2000元。
2013年7月至8月,被告人姜一勇利用其担任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会长的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并安排协会财务人员将省农委拨付给协会管理的省财政专项资金290万元分8次转到其任法定代表人的安徽庆发集团账户上用于归还公司银行贷款。后在省农委多次追讨下,被告人姜一勇先后于2014年8月和2015年1月份2次将290万元归还。
“我们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安徽宏发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强发贸易有限公司,姜一勇、从某强、姜某云、王某海、王某、王某军作为安徽宏发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强发贸易有限公司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法官说。
“不仅如此,姜一勇作为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会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法官说,被告人姜一勇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在骗取出口退税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姜一勇系主犯,其余被告人系从犯。
据悉,霍山县法院根据本案案情及各被告人具有的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于7月5日做出判决,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主犯姜一勇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另外五名被告分别获刑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此外,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被判处罚金,共计人民币1.6亿余元。(霍刑 新安晚报 安徽网六安频道记者 窦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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