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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5日,售票员张某像往常一样在公车上售票,没想到却遭遇飞来横祸。一男子在酒后搭乘该辆公共汽车时,与张某发生口角争执,本来并没多大的事情,没想到王某却动起手来,以拳击张肋部,随后又将张某拽下汽车,致张某倒地并数次踢打其胸、腹部。经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行凶者王某在现场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经查早在2002年王某就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过刑。
2016年5月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王某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的谅解。
裕安区法院依法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在案发后,经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依法成立自首。鉴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辩护人据此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晁研 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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