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6月13日19时,卫某某等人至六安舒城县城关镇某KTV唱歌娱乐,赵某某等工作人员帮忙点歌、陪同喝酒。当晚22时许,卫某某要求赵某某陪同去隔壁一家KTV的1806号包厢向朋友敬酒。敬酒时赵某某出门接听电话,卫某某心怀不满,认为赵某某让自己丢了面子,将赵某某带至斜对面的1817号包厢,将其推倒在沙发上。后卫某某对赵某某进行强行搂抱、亲吻,并摸捏其胸部和下体,遭到赵某某反抗后停止。
卫某某清醒后意识到大事不妙,第二天主动向舒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给予被害人赵某某八千元人民币作为补偿,赵某某对卫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2016年7月27日,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开庭审理此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即将触摸被害人生殖器时因被害人激烈反抗而停止,因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猥亵行为轻微的辩护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被告人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其罪行,构成自首;被告人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上述情节,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2016年8月11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卫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俞仲康 六安新闻网)
网络配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