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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薛某某在霍邱县冯井镇十字路口杨某的文具店内以9300元的价格购买一支仿秃鹰气枪、一个气瓶、二十盒5.5mm气枪枪弹,每盒80至100发不等,铅弹总数1600至2000发。2015年4月8日,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在薛某某的住处依法进行搜查,现场扣押一支秃鹰气枪、一个气瓶、一把打气筒、气枪枪弹1468发。经六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为气枪弹。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其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四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自己买枪弹是为爱好打鸟所用,没有导致弹药流入社会,主观恶性小,未造成危害后果,请求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近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告人薛某某下发了终审刑事判决书,以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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