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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人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如何证明“我妈是我妈”?类似这样群众办事中的“烦心事”,今后有了解决之策。因为近日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了一项新规定。
自9月1日起,根据《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派出所将不再开具户口迁移情况等数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数类事项由派出所视情予以开具,而居民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数类证明将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具。共有14类情形可凭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和户口本证明,公民再也不用专程跑去派出所开证明了,如公民姓名、公民性别、公民出生地、户口迁移等,另外,还有6类,凡是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也不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如婚姻状况证明、养老金资格认证、学历证明等。
在取消了这20类无需到派出所办理的证明,的确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了“跑腿”。但是还有9类情况,公民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还需到派出所办理。 裕安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基础中队民警 程娟:主要包含九类,第一类是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第二类是户口注销证明,第三类是亲属关系证明,第四类是被拐卖儿童身份证明,第五类是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第六类是非正常死亡证明,第七类是临时身份证明,第八类是无犯罪记录证明,第九类是法律规定其他证明。 目前,我市公安部门正在按照规定,对要求开具证明的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废止,并做好政策措施的衔接,避免届时出现服务和管理上的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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