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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不能触犯的高压线,然而,依然有少数驾驶员贪杯后心存侥幸,冒险开车上路,因触犯刑律,受到法律惩罚。近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来自六安的汪某曾因醉驾被判处刑罚后仍不思悔改,醉酒后开车上路,在红绿灯路口处停车在车内睡着,后经群众报案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份一天,被告人汪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沿G1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裕安区城南镇皖西大市场红绿灯路口处时,停车在车内睡着。后经群众报案,执勤民警赶至现场将其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汪某送检血液乙醇含量为193.7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汪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被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汪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王洪峰 来源大别山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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