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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用**进行诈骗 服刑期间又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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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3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标题:伙同他人用**诈骗他人财物 男子蹲监期间又被判刑
  南都讯  一男子伙同他人用**诈骗他人财物,被检察机关公诉至法院。据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介绍,该男子在此之前就已经因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审理时,该男子正在服刑期。
  利用**赌三公骗钱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莫某福,男,1989年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2012年5月底,被告人莫某福与丘某典、莫某广、黄某仁(均己判刑)、蓝某强(另处理)预谋诈骗后,由被告人莫某福假扮广东某电器有限公司的采购员在网上物色目标。
  同年6月1日,莫某福伙同上述人员以向被害人曾某军采购珍珠棉为由,约曾外出洽淡生意,其间将准备好的**投入曾的酒水中。随后,莫某福等人将曾某军带至中山市小榄镇一酒店棋牌室608房赌“三公”,其间通过机器出千,共“赢得”曾人民币845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曾某军发现被骗后,随即与群众合力将邱某典抓获交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在被害人曾某军尿液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3年6月17日及2014年8月22日,莫某广、黄某仁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共向被害人曾某军退还赃款人民币35000元,其余赃款未缴回。
  据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介绍,被告人莫某福在2014年5月15日因犯诈骗罪已经被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
  新老罪行并罚,获刑6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福行为己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对新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莫某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前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同时,法院还责令被告人莫某福与之前已经获刑的被告人丘某典、莫某广、黄某仁共同退赔被害人曾某军人民币4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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