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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买婚房却买到凶宅:租客跳楼死亡 半夜听哀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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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2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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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进的婚房是“凶宅”
两年前,原告肖某、潘某和被告杜某某通过中介居间介绍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双方约定购买位于浦东新区环林东路某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
签约后,肖某共支付房东杜某某房款22万元,还支付中介费1万元。事后不久,肖某从邻居处了解到,系争房屋曾发生租客跳楼自杀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自己买房是当婚房用的,买来了“凶宅”,这怎么能行。肖某提出退房遭到了原房东的拒绝,最后肖某起诉法院。
肖某认为,被告未能尽到完全真实的告知义务,导致自己购房结婚的目的落空,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合同》;被告返还原告房款22万元,赔偿原告中介费损失1万元并赔偿23万元的贷款利息。
法庭上,杜某某辩称,肖某的撤销事由不成立,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应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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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7月21日,梁某某从房屋阳台上跳下,当场死亡。之后,杜某某购入此房屋。2014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肖某购买此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被告房款,共计22万元。还支付中介佣金1万元。之后,肖某得知此房屋曾发生租客跳楼死亡事件,就多次致电被告,协商解约,但均无果。
法院根据出警记录查实,此房屋确曾发生租客非正常死亡事件。同时,双方的通话录音显示被告曾承认“听说过跳楼事件”,与被告所述完全不知晓“跳楼事件”的辩解相互矛盾,据此推定被告隐瞒应予披露的信息,具有欺诈故意,故肖某的各项诉讼请求均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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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房东存“沉默性欺诈”应担责
案后,当事法官接受采访时介绍,在缔约中,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一方,却因沉默不披露而获得利益,构成“沉默性”欺诈。出卖人对其已知的房屋信息负有披露义务,出卖方在出售房屋时已知晓的相关房屋的重要信息,应告知买受人,否则即属于隐瞒。
“如‘凶宅’等影响房屋价值的重要事实,属于须披露的信息。除房屋本身的物理属性及产权信息之外,也包括房屋的‘隐性信息’,该类信息买受方一般无从或难以知晓,导致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从而无法实现双方的利益平衡。因此,需要出卖方进行信息披露,确保真正的自由交易,确保交易市场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当事法官解释。
“因此,出卖方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用‘沉默’的方式,故意隐瞒、不披露关系房屋价值的不利信息,影响买受人决策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侵犯了买受人减少价金或与他人缔约的机会利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合同可予撤销,出卖方因该行为获取的利益,应当予以返还并赔偿买受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你们介意买到的房子死过人嘛?一般买二手房都怎么了解房屋的历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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