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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烈的交通事故过后,请给一个明正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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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8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每一个生命都应该公平对待,
不管是生者,还是逝者。
只给予死者怜悯,可曾看到生者的无奈;
一件事,人们若只看表面,
背后的真相就会被默然掩盖,
请问,
如果这样下去,公理何在?

   2016年8月7日下午4时左右,一辆沿沪霍线南侧辅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西海酒店路口的大货车,与一辆沿沪霍线由东向西行驶至580KM+300M处左转弯后进入西海酒店连接路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落入路东南侧水塘内。该事故导致两车同时受损,大货车司机受伤,小轿车内两人身亡。

   这场重大的交通事故让我们震惊和惋惜,就此交通事故,抛开一切主观臆断,我们以法相论,来谈谈孰是孰非!

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7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3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大货车为沿辅道直行状态,而小轿车驾车左转弯,小轿车应当让直行的大货车先通过路口,大货车享有优先通行权,故小轿车对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大货车无责。

   二、根据六安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六公(交)鉴通字【2016】080701 号)鉴定,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大货车已实施了制动并向右避让的措施,大货车采取制动并避让的措施是正当的,因而大货车采取的措施对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亦应无责任。
三、事发路段无限速标志,大货车不存在超速行车,即使大货车是瞬间超速也是为避让而采取的措施,是正当的,故大货车亦不承担责任。

    事实胜于雄辩,在这样一个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尊法守法,谨以此文广而告之,望明理大众声援正义,愿法制机关依法决断,给事实一个公道,给正理一个公平。我们不希望扭曲事实的谣言迷惑大众视听,不希望仅凭部分人的一面之词武断错判事实的真相,不希望谬误的言语干扰法律的公正判决。我们以事实说话,以证据说理,我们需要的是一个公正公平、明朗、有说服力的处理结果;面对威胁、毁谤,我们绝不屈服,我们坚决对抗到底,只为证明自身清白!

图片1.jpg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16-9-18 21: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像这种事故太多了!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理所当然。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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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19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后悔不可能 发表于 2016-9-18 21:07
像这种事故太多了!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理所当然。

谢谢关注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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