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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舒城:儿子拒绝替父亲还债,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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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8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父债子还,天经地义”,是我国传统道德中早已根深蒂固的说法,那么,在当今文明社会“父债子还”还“天经地义”吗?还有法律依据吗?


  舒城县的李先生向赵先生借款人民币9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1%,还未还款,李先生不幸病逝。得知李先生去世消息的赵先生遂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妻儿共同承担借款及利息。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依法判令李先生的妻子张女士偿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


  庭审中,赵先生强调父债子还。要求李先生妻子及儿子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方辩称李先生从事建筑工程,借款是用于发放工人工资,而其子早已经成家并有自己的生活来源,且当庭表示放弃对父亲李先生的遗产继承,所以也不承担父亲李先生的债务。原告表示不服,并多次强调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至此,法官当庭进行普法,根据继承法33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即有积极遗产,也有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个人财产和其他可以继承的财产权益。消极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债务和其他应履行的财产义务。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的积极遗产的同时,也要对被继承人的消极遗产负清偿责任。继承人接受继承,是其承担清偿被继承人消极遗产的必要前提条件。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对于主审法官的普法,原告心服口服并当庭口头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先生之子的起诉。要求李先生之妻张女士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李先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自愿成立的,合法有效。且借款合同发生在李先生和张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女士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李先生向原告所借款项属于李先生的个人债务。故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李先生病逝,该债务及利息应该由张女士负责偿还。


  故法院判决张女士偿还赵先生借款90000元及利息。现判决已生效。(王晓梅 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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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8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这件事情还是没完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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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8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还是由法院去判断吧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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