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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拟将阻碍或不避让救护车行为纳入信用记录,5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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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拟将阻碍或不避让救护车行为纳入信用记录,5种情形与其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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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5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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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将于下月进行二审。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就条例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明确,阻碍或者不避让救护车的,恶意拒绝支付急救费用的,都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5种情形与信用信息系统挂钩
据介绍,南京市就院前医疗急救进行地方性立法的另一大亮点,是将相关行为与信用信息系统挂钩。
条例草案明确,南京市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信用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一)主动参与突发事件院前医疗急救,受到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二)因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三)阻碍或者不避让救护车的;(四)恶意拒绝支付急救费用的;(五)其他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院前医疗急救相关行为。
四大类单位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
相比2015年颁布实施的《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条例草案强调了公共场所救护设施的配备。第19条规定,四大类重点单位、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设备和药品 : (一)机场、客运站、火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枢纽; (二)学校、体育场馆、会展场馆、文化娱乐场所、旅馆、商场、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养老机构、市3A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场所; (四)从事建筑施工、采矿、交通运输等高危险性作业的单位。
首次明确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
值得注意的是,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首度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拟规定在重点区域强制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等急救器械。这是用于抢救心源性猝死患者的医疗设备。
条例草案指出,在机场、火车站、养老机构、市3A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有医疗机构的旅游景点及地铁换乘车站等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等急救器械,由专、兼职人员使用和维护。警察、消防员、乘务员、养老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导游等易接触急救现场的公共服务人员,应当定期接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时主动救助。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对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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