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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使尚在读高二的伤者余某以最快的速度得到赔偿,并及时做了二次手术。 
 2015年11月1日14时50分,被告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G206线1112KM+868M处左转弯掉头时,与原告余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余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舒城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余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余某受伤后,前后被送至安徽省立医院、舒城县人民医院治疗,共计住院治疗四次。原告治疗终结后,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余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胫腓骨双股二次手术费14000元。事发时原告尚在舒城某高中读高二。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原告第一次治疗终结后,找李某和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一直以原告尚未治疗终结为由拒绝理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和李某赔偿全部损失135002元。
 
 庭审中,承办法官了解到,余某尚在读书,其胫腓骨二次手术在即,因父母都是做零工的,已经没有钱再负担二次手术了,希望保险公司尽快赔偿。而保险公司却抗辩余某不构成十级伤残,要求重新鉴定,但未提出具体理由和依据。为此,承办法官多次积极的做保险公司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于调解协议达成后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115000元。由于承办法官的积极耐心调解,余某很快拿到了赔偿款并及时做了二次手术,余某的父母多次电话感谢法官。(方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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