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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对于被告在庭审中抗辩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因其未能提供证据,法院依法未予采纳。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4年下半年,原告朱某承接被告某公司的装饰装修工程。工程结束后双方于2016年3月9日进行了清算,总计工程款183900元,已付123500元,尚欠604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款证明,未约定支付期限。下剩装修款被告多次找被告催收,被告仅支付了800元。庭审中,被告抗辩称原告的装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下剩款项有权拒绝支付,但被告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认为: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被告应当支付价款或报酬。被告在其出具的证明中认可了原告施工的工程量及价款,对欠款数额也进行了确认,被告应当在原告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价款。而被告未提供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相关证据,根据举证规则的规定,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其抗辩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清偿原告装修款60400元。(方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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