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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协议到民政局离婚后,被告以签订协议时系赌气为由拒绝履行协议内容,原告诉至法院获支持。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3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协议第3项约定“家里使用的小轿车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捌万元在2016年底付清)。”约定到期后,被告以协议系赌气所签而拒绝给付,原告多次讨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离婚协议补偿款800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补偿款80000元。(方莉 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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