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24日,被执行人申某主动联系霍邱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告知执行法官所欠材料款已汇入法院标的款账户,并请求执行法官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对于申某的这一举动,执行法官可以说是早已料到。   申某与合肥某彩钢厂常年有生意往来,从2012年开始,申某经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从合肥某彩钢厂处赊购彩钢材料,截止2015年年底,申某共欠下材料款301692元。彩钢厂多次催要材料款,申某一直拒绝给付。无奈之下,彩钢厂将申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协议到期后,申请依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彩钢厂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手案件后,立即向申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着手对申某的财产状况展开调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执行法官发现申某的银行账户内共有存款20多万元,为了促使申某主动履行义务,执行法官依法将申某的存款全部冻结。案件的标的额一共是321692元,申某的被冻结的存款已经接近标的额了,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执行法官知道申某迟早会上门主动履行义务。   2月24日,账户被冻的第三天,不出执行法官所料,申某主动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将标的款汇入了法院标的款账户,核实无误后,执行法官依法将申某的银行账户解冻,案件得以圆满执结。(刘树何 来源大别山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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