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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因拖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被告人叶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经查:被告人叶某雇人在工地从事水电安装工作, 2015年元旦前后该工程完工。被告人叶某先后从发包人手中领取工程款共计552500元,除己付部分工人工资外,仍下欠19名工人工资284040元。后叶某在2015年2月分别给这19人写了欠条。2015年5月叶某在未告知工人的情况下,离开金寨前往江苏打工并更换电话号码,导致工人无法联系。2015年12月,四名工人到金寨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经金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通知,叶某才回到金寨接受调查。金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几次向叶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期限内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但到期叶某仍未支付。2016年1月,该局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叶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移送至金寨县公安局。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叶某仍未支付拖欠工人的劳动报酬。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在足额领取工程款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ZF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郭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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