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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一女教师与男学生发生性关系获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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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离异女教师黄某在2013年时担任王某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她在明知学生王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目前,黄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黄某为何没有以强奸罪论处?该案办案法官介绍,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该起案件中,因此黄某不构成强奸罪,而以猥亵儿童罪论处。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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