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经县政府有关会议研究,现就我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的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特约服务费等。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性质和服务内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小区停车服务、装饰装修垃圾清运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包括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非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以及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小区公共道路和楼梯道等公共设施照明费用、电梯以及由物业管理的二次供水增压水泵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所需电费,由受益业主据实分摊。  
 二、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物业服务成本构成包括以下部分:1、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4、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5、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7、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三、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分等定级、按级定价的原则。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买受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五、多层、高层和别墅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共分A、B、C、D四级,A级为最高级,D级为最低级。  
 多层、高层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为:A级每月每平方米0.75—0.90元;B级每月每平方米0.55—0.75元;C级每月每平方米0.40—0.55元;D级每月每平方米0.40元以下。  
 别墅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为:A级每月每平方米 0.90—1.20 元;B级每月每平方米0.70—0.90  元;C级每月每平方米0.50—0.70 元;D级每月每平方米0.50元以下。  
 六、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按照安徽省住建厅、省质监局发布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和县发改委(物价局)、房管局确定的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在收费标准范围内,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中标价格即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  
 七、物业公共服务费(含住宅跃层或阁楼),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办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  
 八、物业服务费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次月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交付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业主收到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开发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为准。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入住手续后,连续6个月以上未入住的,业主在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后,可适当降低物业收费标准,具体幅度由双方商定。  
 
 九、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前,应当向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和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同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申请;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3、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物业服务等级;4、与建设单位约定的物业服务合同;5、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6、其它需要说明的相关资料。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价格主管部门下达同意收费标准备案函,物业服务企业据此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  
 十、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车辆实行出入证件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卡、电子识别器等。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  
 
 十一、装饰装修单位或装饰装修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饰装修垃圾的,应当缴纳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垃圾清运费标准按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2.5 元一次性收取。  
 装饰装修单位或装饰装修人应在装饰装修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因装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恢复、维修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业主(使用人)或装修单位(装修人)承担。  
 十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形式的装饰装修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十三、住宅小区内由物业服务企业人员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可以收取停车服务费。停放车辆收费,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其最高收费标准为:小汽车露天40元/辆·月,地下100元/辆·月,地下有产权或使用权的30元/辆·月;临时停放5小时以内3元/辆·次,5小时以上5元/辆·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停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    
 十四、物业服务企业对需分开收取的公共用电、公共用水等专项费用应当单独计量、由住户合理分摊,并定期公布,不得以提高水、电价格的形式分担费用。  
 十五、利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7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十六、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物业产权发生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十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公布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等级标准,以及停车收费标准。  
 
 十八、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逾期不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十九、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 、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可按规定或者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二十、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保证服务质量,县物价部门会同县房管局负责全县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收费规定、减少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质量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二十一、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县物价局房管局《关于规范金寨县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金价管[2009]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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