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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辱骂交警 男子被行拘
中安在线讯 据淮北新闻网报道, 3月14日上午,家住安徽舒城县的男子俞某主动来到濉溪县公安局刘桥派出所投案自首。为何一外地人来淮北投案?原因竟是男子在微博上辱骂交警。
六安男子微博辱骂交警被拘
9月26日,一名网名为“梧闻嘁何人”的网友在六安交警一大队微博上公开发表恶意辱骂民警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评论,目前,该网友王某已被依法拘留。
阜阳一男子微信朋友圈辱骂交警被拘 9月6日,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微博发布消息称,之前该市界首市公安局交警五中队联合代桥派出所冒雨开展酒驾专项治理行动,一位杨姓男子在自己建的群内获悉查车信息后,不是去正面引导群内成员,而是发布“他们傻x吗,下雨还查?一群傻x穷这个样”等议论,结果被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查看《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寻衅滋事行为的行政处罚,有着明确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杨某构成寻衅滋事,起罚点就是5日拘留。之所以“底格”从轻处罚,估计还是警方考虑到,“杨某主动承认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问题是,杨某的议论行为够得上寻衅滋事的标准吗?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寻衅滋事包括4种情形,即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前3项都有具体指向,但“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并未明确。杨某在微信群中发表不适当的言论,与前3项无关,之所以被认定为寻衅滋事,还是以第4项这个“口袋规定”论处。 平心而论,杨某在微信群中的相关言论极不妥当,也极不负责。交警正常执行公务活动,不能任意诋毁和辱骂,作为群主更应有效控制成员的情绪,避免言语失控等现象的发生。但是,由这些不妥言论断定,杨某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实际挑动了众人不满,显然过于草率。从生活经验来判断,类似言论更像是发牢骚,表达不满情绪,而不是针对具体人的侮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