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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偷鸡不成蚀把米,六安这两个人因组织他人替考获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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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1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7年4月,庞某通过微信与赵某联系咨询报考机动车驾驶证一事,后双方商定庞某本人无需参加任何考试和培训只需支付2.3万元即可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庞某将2.3万现金支付给赵某后,被告人赵某联系被告人杨某,让其代替庞某参加科目一至科目四的考试,并表示事成后给予杨某6000元的辛苦费。
2017年5月2日,被告人杨某在本市金安区三十铺驾校代替庞岳龙进行科目一驾驶员理论考试,在其进入考场时被监考人员发现后报警将其抓获。2017年5月8日,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俩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主动退还庞某2.3万元。
9月28日,六安市金安区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赵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八千元,被告人杨某犯代替考试罪单处罚金五千元,并禁止被告人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驾校报名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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