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保障,一直是社保部门关注的重点,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人员生活待遇水平。我市决定对市直及县区2016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或近亲属进行待遇调整,自2018年1月开始执行。 记者从市人社局工伤科了解到,本次工伤待遇调整包括伤残津贴标准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两部分,全市各县区将统一调整。 市医保中心主任科员工伤科长 袁家发:我们这一次调整的对象是2016年12月30号以前已经享受伤残津贴的,或者是个人亲属抚恤金的的待遇的人员,全市和县区统一调整。 据了解,本次工伤待遇调整幅度较大,其中,伤残津贴标准方面,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字幕):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70元,四级伤残260元。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五级伤残160元,六级伤残14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方面,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 目前,我市人社部门正在对全市2000多名符合调整的对象,进行资格认证,将于2018年1月1日前完成待遇调整工作。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016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的,按2016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计发。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计发。 市医保中心主任科员工伤科长 袁家发:正常情况下是两年已调整,我们这次执行的标准是安徽省人社厅和安徽省财政厅联合发的文,另外我们市直和县区也转发这个文件,按照省人社厅和财政厅的相关规定来执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