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霍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8月4日,霍邱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对一起强奸案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1日下午,被害人洪某到原工作单位安徽省昊宇商贸公司,当晚住在该公司附近的幸福商务宾馆110房间。21时许,为商贸公司经营者之一的被告人蔡某酒后来到110房间,欲与洪霞发生性关系,被拒绝后欲强行与洪某发生性关系遭到洪某反抗。期间洪某两次逃出房间,都被蔡某强行拽回,后洪某用玻璃杯碎片划伤蔡某左手,才得以逃离房间。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蔡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霍邱发布)